在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 軍政廳
管理令 第一號
法令 第二號의 解釋、其間 延長 移轉登記、一般禁止에 關하야
一、法令 第二號 第三條 (라)項에 規定한 期限六十日의 說明、期限의 延長
(가) 法令 第二號 第三條 (다)項에 依하야 締結한 取引을 報告하는 賣買者는 軍政廳 財産管理人이 要求함과 갓치 書面報告書의 提出을 잘못하고 있다. 또는 不完全한、缺陷있는 報告書를 提出하고 있다. 또는 陳述한 販賣 契約에 表示한 期日 後、相當한 其間의 過誤를 記入한 報告書를 提出하고 있다
(나) 法令 第二號 第三條 (라)項에 報告日時 六十日이라는 語句는 財産管理人이 要求하는 在京城 軍政廳 財産管理人이 最終의 完全 正確한 報告書를 受領한 後 六十日을 意味함으로 解釋함
(다) 本令 第一條 (나)項에 規定한 六十日의 其間은 財産管理人의 其 記錄에 限한 事實의 注意에 依하야 如何한 時이라도 延長할 수 있음. 其 延期한 財産管理人은 取引 當事者에 相議할 必要는 없다.
取引 財産은 如何한 時든지 財産管理人으로부터 當事者는 調査할 수 있음
(라) 法令 第二號 第三條 (라)項에 記한 六十日의 其間은 玆히 其 完全了 日時로부터 六十日間으로 延長함
二、移轉登記、一般禁示
(가) 法令 第二號에 規定한 範圍 內의 財産移轉은 財産管理所 第一○四號 樣式이 財産管理人으로부터 該當 登記所에 受領되든지、又는 受領될떄까지 登記所 地方法院 其他에 登記치 못함. 第一○四號 樣式의 受領이 없이 爾前、爾後、如何한 時에 된 該 財産의 登記는 無效한 登記로 認定함
(나) 本 法規의 趣旨를 完遂함에 必要한 範圍를 爲하야 本 條規는 法令 第二號 第三條 (라)項의 條項에 對하야 一般的 禁止로 解釋함
三、施行期日
本令은 一九四五年 十一月 十四日 午前 零時부터 有效함
一九四五年 十一月 十四日
軍政長官의 指令에 依하야
財産管理人
陸軍中佐 죤·비·락스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