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 軍政廳
法令 第二十一號
一、法律의 存續
二、布告、法令、指令의 施行
三、本令의 實施期日
第一條 法律의 存續
모든 法律 한 朝鮮舊政府가 發布하고 法律的 效力을 有한 規則、命令告示 其他 文書로서 一九四五年 八月 九日 實行中인 것은 其間이믜 廢止된 것을 除하고 朝鮮軍政府의 特殊命令으로 廢止할 지 全效力으로 此를 存續함、地方의 諸般法規와 慣例는 當該官廳에서 廢止할 지 其効力을 繼續함、法律의 規定으로서 朝鮮總督府、道廳、府、面、村의 組織과 局長、課長、府尹、郡守、警察署長、稅務署長、面長、村長 其他 下級職員에 關한 것은 軍政長官의 命令으로 改正 又는 廢止된 것을 除하고 當該官廳에서 廢止할 지 此를 存續함、上司의 指示에 從하야 從來 朝鮮總督이 行使하든 諸般職權는 軍政長官이 行使함을 得함
第二條 布告、法令、指令의 施行
北緯 三十八度以南 朝鮮의 모든 裁判所는 朝鮮의 法令、美國太平洋陸軍總司令官의 布告의 諸規定 及 朝鮮軍政長官의 모든 命令 及 法令을 注意施行할 事、此目的을 爲하야 如斯한 모든 裁判所로 玆에 陸軍占領裁判所를 構成함、本令의 條文에 依하야 如斯한 裁判所에 美國 又는 聯合國의 軍人 又는 官吏에 對하야 裁判管轄權을 附與하든가 又는 在朝鮮美國陸軍이 設立한 軍事委員會、憲兵裁判所 其他 陸軍裁判所에 附與한 裁判管轄權을 剝奪치 못함
第三條 本令의 實施期日
本令은 一九四五年 十一月 二日 夜半에 效力을 生함
一九四五年 十一月 二日
在朝鮮美國陸軍 司令官의 指令에 依하야
朝鮮軍政長官
美國陸軍少將 에··아-놀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