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廳 官報 行政命令 第一六號 一九四八年 三月 一九日
南朝鮮過渡政府
行政命令 第十六號
公娼制度 等 廢止令
第一條 本令은 一九四七年 十一月 十四日附 法律 第七號(公娼制度 等 廢止令)을 一九四八年 二月 十二日附 法律 第九號(法律 第七號의 改正)에 依하야 改正됨과 如히 施行함을 目的함
第二條 一九四八年 二月 十三日 以後 遊廓業을 經營하든 者는 本令의 有効日後 十日 以內에 모든 娼妓 及 媒介者를 其遊廓 及 其監督下에 잇는 場所에서 退去시켜야 함 該退去를 시키지 못한 者는、法律 第七號 第三條、가號 規定에 該當하는 者로 看做되여 所定 刑罰에 處함
第三條 一九四八年 二月 十三日 以後 公娼業에 從事하든 者는 本令의 有効日後 十日 以內에 其遊廓과 該業에 使用한 其他 場所를 明渡하여야 함 明渡를 못한 娼妓는 法律 第七號 第三條 가號 規定에 該當하는 者로 看做되여 所定 刑罰에 處함
第四條 警察은 一九四七年 十一月 十三日附 現在로、認可된 遊廓 及 該家屋의 一覽表를 作成하고、本令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履行 與否를 決定하기 爲하야 當該 各 場所를 調査하야、實存한 事實과 決定된 各 處分 狀況을 民政長官의게 書面으로 報告하여야 함 右記 報告는 本令 有効日 後 十五日 以內에 提出하여야 함
第五條 警察은 本令 第二條、第三條、及 第四條에 言及된 모든 遊廓 及 其家屋을 閉鎻하며 如斯한 遊廓 及 其家屋에 對하야 本令 施行에 必要한 其他 處置를 할 權限이 有함
第六條 本令 規定에 依하야 封鎻된 家屋의 關係者는 警察廳、署의 長、又는 警務部長의게 事由를 陳述한 申請書를 提出하야、前記 家屋에 關한 處分의 中止 又는 取消를 申請함을 得함
第七條 本令은 公布와 同時에 有効함
一九四八年 三月 十九日
朝鮮軍政長官
美國陸軍少將 윌리암·에·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