심리록審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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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州 崔太永獄太永, 以李三才無端醉詬, 毆之, 第十二日致死。傷處左頰血癊。實因內傷。癸卯十月成獄。
本道啓, 詞案不端的, 傷痕非緊要。○刑曹啓, 其在審克, 合施酌處。
判, 此獄實因, 旣欠分明, 詞證又不詳備, 頰腮傷痕之小如碁子, 未可謂之要害必死處兺不喩, 觀於屍親之招, 益驗其邂逅致斃是如乎。假使毒手猛拳極力狠打, 在傍之德培, 必無不知之理是去乙, 終始發明, 其言如一, 此又爲脫空之一端是遣。所謂參看是如爲在中太段置, 前後變招, 指左爲右, 終無別白援引, 而且其扶杖之事, 乃在擊枕之前乙仍于, 其矣同閈之面任, 亦爲過門而目覩。大抵黍飯狗羹, 私和之跡難掩, 梨落烏飛, 行檢之案莫詳, 則必以內傷, 斷定實因, 未知其十分穩當。似此罪囚, 傅諸疑輕, 不害爲審克之政。忠州牧殺獄罪人崔太永, 特爲酌放, 檢官推考事, 依回啓施行。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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