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刑具之式]
笞一十
笞二十
笞三十
笞四十
笞五十
杖六十
杖七十
杖八十
杖九十
杖一百
杖六十·徒一年
杖七十·徒一年半
杖八十·徒二年
杖九十·徒二年半
杖一百·徒三年
杖一百·流二千里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流三千里
杖一百·遷徙
杖一百·充軍
杖一百·邊遠充軍
杖一百·水軍充軍
徒配
杖一百·定配
勿限年定配
杖一百·遠地定配
邊遠定配
極邊定配
杖一百·絶島定配
減死定配
爲奴
一律
梟示
絞待時
絞不待時
斬待時
斬不待時
凌遲處死
坐贓
不枉法贓
竊盜贓
枉法贓
《明》常人盜〈倉〉庫錢糧
監守自盜
計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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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
徒一年
徒二年
徒三年
流三千里
定配
絶島定配
充軍
邊遠充軍
斬
【附】 改定徙邊爲徒·流杖
附例比律
大明律附例
功議付標式
議親式
【附】 除惡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