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鏡道
洪原金明壽獄明壽因微嫌, 批張仁鵬之頰, 誤觸烟竹, 貫喉及耳, 第十五日致死。傷處耳根穿孔肉▼{兌+皮}。實因被觸烟竹。己未三月成獄。
本道啓, 縱有私憾, 非包殺心, 偶爾鞋隻批頰, 豈料竹頭穿喉? 在法當償, 以情宜恕。
判, 京外掌獄之官所知者惟法耳, 執跡比律而已, 情之一字, 有非可以議到者。至於此獄, 跡與律之不當, 其端不一。前伯題語中, 誤觸·故犯, 便是梃刃之無異云者, 何其疎闊之甚也? 北靑前倅之論理起疑, 其言果然兺不喩, 道伯狀辭, 亦甚的確。何必更待回啓? 洪原囚金明壽, 以過誤邂逅之罪, 考律決勘, 狀聞之意, 卽爲分付。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