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城府
李▼{金/叱}奉獄▼{金/叱}奉, 與李明喆醉嘲轉鬨, 手刃, 卽地致死。傷處左臀刺痕肉敓。實因被刺。甲寅十一月成獄。
本府啓, 誣辱忽及旣骨, 至痛宜激乘醉。無辭承款, 依例結案。○刑曹啓, 詳覆施行。
判, 該府之殺獄, 每多如許。大抵土俗尙氣乙仍于, 人不遁情, 情無容奸。年前, 徐哥等獄案之每傅輕典於結案旣捧之後者, 非屈法也。觀此獄案, 殺死則殺死, 而容有一分參恕之道。彼醉此醉, 或詬或刺, 生與死, 不在於詬與刺兺除良, 正犯諸招, 如出一辭, 惟有速卽隨死之心者, 其心切可矜。反覆獄情, 怙終則不喩, 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云者, 若爲此獄而設言。分付守臣, 更加嚴刑, 就過誤失實之律, 酌處後狀聞。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