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 金海龍獄海龍, 以慶州鎭卒, 見全漢貴布裳, 認以賊物, 亂毆, 當日致死。傷處脇肋癊硬。實因被打。甲午五月成獄。
本道啓, 布裳認作眞贓, 鉤鐵恣意亂打。○刑曹啓, 緊打雖已自服, 傷痕專事發明。
判, 依允。正月
刑曹啓, 正郞金絅采以爲, 打以右手灼然, 而事情不無參恕。判書趙時俊以爲, 非賊徒無贓物, 而因詬辱, 致戕殺, 傷處在要害, 詞證又明白。
判, 鎭營校卒之假託詗捕, 貽弊場市之間, 致使無辜平民, 橫罹賊名, 朝家嘗所稔聞是如乎, 觀於此獄, 益驗所聞之不爽矣。海龍之手執平民, 目以强盜, 徒執疑似之跡, 輕施縛挐之擧者, 究厥情狀, 萬萬痛惡。況旀傷痕旣在要害, 證援亦甚分明, 成獄償命, 無容更議。海龍身乙, 依前同推, 期於取服。甲辰閏三月
前道臣鄭昌順·洪檍等以爲, 以公幹, 欲行譏詗, 因私憤, 自犯殺越, 苟欲求生必死, 不無參情恕罪。
判, 其事則因公幹, 其情則無用意, 而殺死則殺死, 有難遽然傅生, 不得已付之仍推秩。今見卿等所陳意見, 亦足以綽有容說兺不喩, 當初犯手, 異於無端。大抵致死者漢貴, 蹤跡也旣涉殊常, 物件也又屬可疑, 而起鬨先由於漢貴, 伊時光景, 雖謂之賊反荷杖, 可也。然則海龍寧有俛首受打之理乎? 於是乎始覺, 前決之猶未致審, 卿等論啓當矣。海龍, 令道伯嚴刑放送事, 分付。庚戌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