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闕門拔刀
仁祖八年, 禁府啓曰, “玄守男決杖事, 判下矣。 拔劍入闕之罪, 在律應絞, 故當初據法照律。 而自上慮或出於無情, 有減死照律之敎。 臣等欽仰聖上好生之德, 以杖一百全家之律, 減等照入矣。 今若只爲決杖, 則是與不能把守之軍士同科, 非但視本罪用律太輕, 況今已經大赦, 杖一百則當在蒙宥之中。 拔劍入闕之罪, 不施一杖而放, 則後弊有不可勝言, 不得不仰達。”答曰, “啓辭不無所見, 依前照律施行。”
今上元年, 兵曹色丘奴重根, 闕中受棍之時, 拔劍欲刎, 因臺啓嚴査, 承服。 三覆時, 判付內, “專出於無知常漢之事, 減死刑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