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同年, 文義人鄭太孫毆打梁海達致死。因道臣李崇祜査啓, 本曹判書李命植回啓, 殺獄論斷之法, 當以詞證俱備, 實因端的爲主, 次當參看事情。今此鄭太孫獄事, 詞證則深夜山村元無他人之參見, 實因則腎阜微堅, 亦無血癊紫黑等色, 初覆檢皆言長七寸, 足踢之痕, 豈至於七寸之長。相鬪在於二更, 絶命在於鷄鳴, 腎阜雖曰要害, 無血癊, 不紫黑, 何其致命若是暴急乎。又以事情參論, 則契會在於巳時, 相鬪在於二更。巳時後二更前, 梁海達遲留於何處? 契會時不醉, 相鬪時泥醉, 則復飮於何處? 諸招無一擧似, 太孫亦云不知。凡此數端, 皆是可疑。二更之鬪, 鷄鳴而死, 此傷非太孫而誰? 但欲諱輕重間犯手, 竝諱其母之見擠, 以各立昏夜果未目覩云, 十四日二更之月, 雖使雲暗, 豈有不見其母顚仆之理乎。大抵其心則初無必殺之意, 其事則出於擠母之憤, 此或爲可恕之端。本旣多疑, 又有可恕, 則眞所謂罪疑者, 而獄體至重, 有難輕議。上裁。判付內, 深夜山村兩人相鬪, 而一生一死, 屍有傷痕, 殺人之目, 自歸生者。大凡殺獄, 始因微細, 而成鬨遂至轉輾而致斃者, 十居八九, 則其心之出於必殺·不必殺, 不足較計, 而但足踢傷處之方圓·痕癮, 昭載無冤錄。海達傷處, 長爲七寸, 而初不方圓, 硬止微堅, 而且無痕癮, 巳時罷會, 二更帶酒, 實不近理。蓋此相鬪時泥醉, 決是從別處討飮, 旣從別處討飮, 則安知非更從別處逢打乎。種種事端, 多屬疑悔, 子之衛母, 倫理之常, 其母被擠於人, 而其子往救之昏夜莽蒼之中, 設有乘憤一踢, 摚着要害之事, 有難直驅之於殺越之科。續大典殺獄條曰, 其父被人毆打傷重, 而其子毆打其人致死者, 減死定配, 被擠受打, 雖有輕重, 亂毆一踢, 亦有區別。以此分曉, 自可旁照。論以獄情, 不無二可疑之事, 參以倫理, 又著一可恕之端。以此以彼, 傅之生道, 不害爲惟輕·敦俗之道。鄭太孫, 減律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