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 公山人林男伊强奸朴召史致死。因道臣洪秉纘啓本, 本曹判書徐浩修回啓, 男伊之罪犯, 無論朴女之手犯致死·强劫成奸, 係是一律。項頸之爪痕·臀腿之皮損·衣纓之斷絶·裙幅之裂破, 俱是强劫之明證。朴女之衣褙所染之土色, 男伊之肐肘所着之土色, 同是黃色, 則又爲成奸之實跡。渠雖喙長三尺, 何以發明。道臣傅生之論, 未知所據。請更加嚴刑。判付內, 今之執以爲强奸之案者, 不過爪痕皮損·絶纓裂裙·彼此衣服之染土, 而强逼爭抗之際·顚沛宛轉之時, 形跡之如此, 勢所必然, 何可以此斷爲成奸之跡乎。使朴女眞有是事, 當初發狀時, 何故不提肯肇之事, 只曰被打云云乎。劫逼雖曰無疑, 成奸猶欠明據。以未成奸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