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奴摘治
孝宗六年, 朗善君俁下人犯禁, 掌令吳斗寅摘治之。 持平閔維重, 自陪班將歸, 見牽馬者嘔血不能起, 問之, 則宮奴欲逞憾於吳斗寅之奴, 而誤中也。 維重曰, “此而不治, 法無以行於國。” 卽令搜捕嚴刑。上特黜之, 纔閱月而內移。
重補今上十年, 內需司草記, “卽伏聞, 明禮宮奴子作黨, 突入閭家, 毆打人物, 作弊無比云。 故本宮奴屬, 捉來嚴査, 則色掌奴貴得, 首先鬪鬨, 私用着庫。 奴光麗等十六名, 移法曹照法。”云。傳曰, “知道。 前後申飭, 何等嚴截, 則有此無前該悖之擧, 所當不分首·從, 一倂刑配。 而十六名之一時移送, 有駭聽聞, 先鬪貴得, 同鬪光麗·龍大·聖哲·介福·云得等六名, 移送刑曹。 該宮庫子首任, 烏可無罪。 爲先汰去, 次知內官, 罷職。 此後如有一毫肆氣作拏之事, 先自次知以下, 施以杖流之典, 斷不饒貸。 此意, 措辭捧甘, 可也。” 曹草記, “奴貴得等六名, 嚴刑究問, 則渠輩罪狀, 各自遲晩。 取考律文, 則大典通編囚禁條曰, ‘諸宮家, 私着庫拘留者, 論罪。’ 大明律制書有違條曰, ‘凡奉制書, 有所施行, 而違者, 杖一百。’ 名例云, ‘倚勢虐害良民者, 加常人罪一等’ 依此律, 奴貴得·光麗·大興, 幷徒一年定配, 啓。” 傳曰,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