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 婢夫不恭
今上十三年, 傳曰, “大抵最可惡最絶駭者, 所謂婢夫之不恭於妻上典, 無論班戶·閭閻, 必多逢辱之弊, 況今民俗不古。 國法不畏之時, 此而歇治, 後弊難言, 勿以疏放, 認爲朝家本意, 在於歇治, 此後隨現隨告, 隨卽一一如法勘配事, 卿曹知悉。 婢夫之不恭, 豈獨在於重宰及有品班戶。 而近見徒流案, 無非表表士夫若此, 則微微人, 毋論兩班·中人·常人可知。 其初不如意懲治, 是豈平允之意乎。 自今徽微人逢辱之處, 隨其發告或傳聞, 亦卽嚴治。 例杖·例配, 何以懲惡。 其中事理重者, 原律外, 必皆嚴刑一次, 然後照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