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年, 順川人方廷旭被蹴於李永載致死。壬辰, 監司具允鈺以威逼人致死律, 決杖一百, 推埋葬銀十兩, 給付屍親矣。同年十月, 監司尹東暹因廷旭之弟廷杓呈訴, 更査之際, 廷旭之子正規, 於官庭刺殺永載。乙未五月, 尹東暹以本曹判書陳達筵前。傳曰, 今聞秋判所奏, 其事無異王世命刺刃。令道臣詳査狀聞。監司蔡濟恭査啓以爲, 此獄肯綮, 專在於廷旭之被踢虛實。廷旭之死, 果由於永載之踢, 則正規之剚刃永載, 固是人情天理之所難禁。若或永載之足踢, 有一分未必然之疑, 則正規烏得免殺人之律乎。以臣微見, 正規之刺殺永載, 似當施以子復父讎之律矣。丙申二月二十三日, 令曰, 方正規獄事, 在法當以原情論, 在律當以殺讎論。容有傅生之道, 自本道減死照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