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 寢廟器物偸竊
今上六年, 禮曹草記, “東廟祭享罷後, 憲府吏隷偸取水剌盤及沙盞·香盒, 事未前聞。 憲府吏隷, 令該曹照勘。”云。 曹回啓, “司憲府書吏金世重所犯, 係是一律, 結案取招。”云。判付內, “金世重一一承款, 有難饒貸, 而參以律文, 不無一分從輕之端。大明律有曰, ‘盜大祀·中祀神御物者, 皆斬’, 註曰, ‘已奉祭訖之物, 減等’, 又曰, ‘釜鼎之屬, 非供神用者, 同。‘云爾, 則世重所犯, 與註脚云云, 實相沕合。 金世重, 減死, 絶島爲奴, 勿揀赦典。”
八年, 捕廳草記, “順陵神御床所排別紋單席偸竊人金命得, 捉得。”云。傳曰, “移送秋曹。” 禮曹判書嚴璹所啓, “向來順陵官員·守僕, 有待結末處之之敎, 而無文跡之頒下者, 故敢達矣。”上曰, “戊戌年, 崇陵官及守僕, 何以處之耶?” 璹曰, “其時官員·守僕, 有勿論之命矣。” 上曰, “依戊戌年例爲之, 可也。”
十二年, 捕廳草記, “大院君廟面帳偸竊賊〈人〉金應禹, 幷與物件捕捉。”云。傳曰, “物件, 精潔處燒火, 賊人, 卽爲移送刑曹, 依律勘斷, 可也。” 曹啓, “大明律曰, ‘凡盜大祀神祗御用祭器·帷帳等物, 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 皆斬不待時。’ 同律又曰, ‘中祀有犯者, 罪同。’ 大院君祠宇, 宜放中祀之典, 而向來諸大臣獻議, 左議政李性源則以爲, 一律中差等, 右議政蔡濟恭則以爲, 嚴刑三次, 絶島爲奴云。 金應禹, 結案取招後稟處。” 判付, 依右相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