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時囚親喪歸葬
肅宗三十二年, 禁府啓曰, “時囚罪人徐萬昌, 頃遭父喪, 未過窆葬而拿囚, 依定式給暇歸葬, 何如?” 傳曰, “允。”
三十三年, 同義禁金演所啓, “囚人李泰彦, 頃遭母喪, 限成服保放矣。 渠之葬山在驪州, 以受由營葬之意, 呈狀本府。 而乙酉備忘中, ‘金吾所囚, 皆是士夫, 遭親喪不得自盡, 人子之至痛, 死囚外, 限成服, 使之給暇。’ 厥後諫院啓辭, ‘在謫罪人之給暇歸葬, 請令定限。’ 本府回啓, ‘士夫葬期, 自有三月之制, 以此定限矣。’泰彦所當給由, 而第時囚罪人給暇歸葬, 曾無是例, 故不敢直爲啓請矣。” 上曰, “被囚旣非身犯, 在謫者有給暇歸葬之例, 一體給暇歸葬。”
英宗九年, 禁府啓曰, “時囚罪人身病保放, 不得遠離獄門, 例也。而乙酉備忘記中, 有‘遭親喪而不得自盡, 人子之至痛, 如何?自今定式, 死囚外, 限成服, 啓稟保放。’之敎, 哀其遭喪, 欲令自盡, 則與身病保放, 不得遠離獄門者, 有異。 故曾在丁亥年間, 李泰彦, 以身病保放, 遭其母喪, 自本府引備忘記辭緣啓稟, 限成服許由。 今者時囚罪人李普春, 頃以重病保放, 而聞遭母喪云。當依李泰彦例, 使之歸見, 而其親喪出於忠淸道公山地云, 此與在京者有異。 而先朝聖敎, 旣出於曲察人子情理, 使之自盡於親喪, 則似不可以京·鄕有所差別, 何以爲之, 敢稟。” 傳曰, “旣非重囚, 依受敎許由。”
重補今上十年, 以忠淸監司金光默狀啓, 囚推罪人孫福深, 遭其父喪, 給由過葬事, 傳曰, “依狀請施行。 此後除非死囚及關係逆獄外, 依法典直爲給暇, 以此定式, 分付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