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職推治
宣祖三十七年, 禁府啓曰, “正科出身東西班正職外, 軍功·納粟之類, 自該曹推斷, 以重王獄, 何如?” 傳曰, “允。”
肅宗三十一年, 禁府啓曰, “前別將鄭獜瑞, 因刑曹啓目, 移囚本府。 而考見謄錄, 則曾於壬午年, 大臣陳達, 已行僉·萬戶, 則禁府推治, 非東西班實職而護軍·別將之類, 皆自刑曹推治事, 榻前定奪矣。 今此鄭獜瑞, 只經慈母山城別將, 自本府推治, 事體不當, 依定式, 還爲移送刑曹, 何如?” 傳曰, “允。”
英宗四十年, 傳曰, “有實職人及士夫, 或被捉於酒禁之切隣, 則雖堂上·嘉善·僉使·萬戶, 亦不宜施以笞杖矣。” 領議政洪鳳漢曰, “非但士夫, 凡秋曹之不可直治者, 自有定式, 如此之類, 幷令代奴, 好矣。” 上曰, “依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