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今上元年, 永興人金宗大毆踢朱永起致死。因本道道臣趙重晦稟啓, 本曹判書張志恒回啓, 實因明白, 詞證俱備, 實無可以傅生之道, 而屍親金召史之招以爲, 永起與宗大親愛之間, 宗大之踢腰, 實爲弄戲之過度。臨死遺言, 使勿告官, 而舅父在於他道, 他日來責, 亦難自明。果違其夫之遺言, 以至告官, 參證諸人之招以爲, 宗大之一次足踢, 不過弄戲, 初非肆氣。永起之父亦以爲以弄戲之事, 至於成獄, 悔嘆不已。其父·其妻之俱無必復之心, 可知。宗大之因弄戲足踢, 灼然無疑, 而參其情, 則容有可恕, 考其法則戲殺亦當償命。其在重獄體之道, 不敢擅便。上裁。判付內, 戲殺雖有償命之法, 金宗大獄案, 容有可恕之端。參證諸人之招, 亦皆稱冤, 宜施惟輕之道。減死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