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審理狀啓規式
今上三年, 本曹判書鄭好仁所啓, 今此審理之命, 實出於我聖上惻怛欽恤之至意。凡在臣隣, 孰不欽頌。八道審理, 挽近以來始有之盛擧, 故諸道獄案詳略不同, 規式各異, 不可不一番定式。自臣曹書出規式一通, 知委八道, 何如? 上曰, 依爲之。某邑囚, 某毆打, 或足踢, 或刃刺, 隨其所犯, 第幾日致死, 某年月日囚刑幾次。
屍親告狀, 或面里任手本。
初檢傷處實因, 行檢日字。
屍親·正犯·干犯·干連等招辭, 除問目書之, 而各人等招辭中緊關者書之, 不緊招辭勿爲書錄, 俾無支繁之弊。
初檢官某邑守令某結辭。
道臣某題辭。
覆檢傷處實因, 行檢日字。
各人招辭, 依初檢例。
覆檢官某邑守令某結辭。
若或三四檢, 則傷處實因, 各人招辭, 檢官結辭, 幷同初·覆檢。
同推招, 則不必番番書之。其中如有別語緊關者, 書之。否則只書初同推之招。主推官某邑守令某姓名。
自巡營如有起疑行査, 推官或出意見論報, 則皆書之, 而道臣推官姓名幷書之。
屍親·正犯間家屬或登聞行査, 則其原情與本曹回啓·本道跋辭·本曹覆啓, 幷其年月日詳錄。
時道臣跋辭。
啓本中某邑罪人某名上, 以大黃籤書付。邑號·人名·傷處實因及各人招辭與道臣題辭·檢推官結辭上, 皆以小黃籤書付。
各道死囚之完決同推者, 卽爲錄啓, 自是法例, 隨出修啓, 不必待審理, 始爲修啓。
審理時審理罪人等幷錄於一狀啓, 如有可以錄啓者, 亦以一狀啓聯書。修啓·審理錄啓, 不必幷錄於一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