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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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贓圖附 監守及常人盜, 不分隨從, 幷贓論。枉法各主者, 通計全科, 竊盜以一主爲重, 幷贓論。 不枉法各主者, 通計, 折半科罪。坐贓各主者, 通計, 折半科罪。
 監守盜常人盜枉法竊盜不枉法坐贓
笞二十   一貫以下。
 三十   一貫至一十貫。
 四十   二十貫。
 五十   三十貫。
杖六十  一貫以下。 四十貫。
 七十 一貫以下。一貫至一十貫。五十貫。
 八十一貫以下。一貫至五貫。二十貫。六十貫。
 九十一貫至二貫五百文。一十貫。三十貫。七十貫。
 一百五貫。一十五貫。四十貫。八十貫。
徒一年杖六十七貫五百文。二十貫。五十貫。一百貫。
 一年半杖七十一十貫。二十五貫。六十貫。·二百貫。
 二年杖八十一十二貫五百文。三十貫。七十貫。三百貫。
 二年半杖九十一十五貫。三十五貫。八十貫。四百貫。
 三年杖一百一十七貫五百文。四十貫。九十貫。五百貫。
流二千里杖一百二十貫。四十五貫。一百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二十二貫五百文。五十貫。一百一十貫。 
 三千里杖一百。二十五貫。五十五貫。一百二十貫。 
雜犯死罪 八十貫。  
   斬四十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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