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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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    舊奴婢
今上十一年, 綾恩君具允明所啓, “大明律, ‘奴婢毆舊家長, 家長毆舊奴婢, 皆以凡人論’, 而原典, ‘奴婢之毆舊家長, 以減奴婢二等勘律。’ 見今以此遵行, 而獨於家長毆舊奴婢, 無擧論, 故以明律凡人論施行, 此係一律, 宜有酌量之道, 故敢達。” 上曰, “此亦係關重律, 議于大臣, 一體草記稟處, 可也。” 備邊司啓曰, “原典中, 只論奴婢毆舊家長之律, 不及家長毆舊奴婢之罪者, 蓋其本意, 奴婢之於舊家長, 舊家長之於舊奴婢, 雖若彼此之無異, 實亦分等之有間, 故同一毆也, 而在奴婢則稍用重典, 在家長則仍用本律, 法意有可見矣。 然則或重或輕之間, 恐無可疑, 家長之毆舊奴婢, 依前以明律施行, 何如?” 傳曰, “允。”
同年, 因鳳山梁有彦杖殺鳳今獄事, 道啓, “有彦兄有大, 卽鳳今之舊主, 而笞鳳今者, 乃有大之指使也。 有大旣病, 指使其弟, 則有彦之依兄言笞治, 道理當然。 我東奴·主之法, 昨日未贖, 在勿論之中, 今日纔贖, 與凡人同論, 豈不有傷名分·反啓後弊乎。 此等處, 合有商量。”云。 曹回啓, “道啓雖有傅輕之論, 臣曹決不可苟同。”云。判付內, “道伯起疑處, 不無意見, 而今日纔贖其身, 竝與他人同論, 有傷奴·主之名分云者, 朝家以爲未必然。 大抵曰奴曰主, 名分至嚴, 雖一日之間, 霎時之頃, 有奴·主之名, 則不償命, 無奴主之名, 則償命, 槪其贖前·贖後, 有不得隨時闊狹故耳。 若以道啓爲當, 則從今贖奴償命之律中, 別創放良後限幾月幾日之文, 如有殺越之事, 輒考月日之遲速, 以判償命之當否, 可乎。 又或有卽日買取, 卽日殺死之擧, 亦當援此贖奴之例, 置奴之主於償命之律。 不可撓者, 法也, 不可屈者, 刑也, 强覓無法之說, 終至失刑之歸, 則安在其設法愼刑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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