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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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
奴婢從母役
英宗六年, 京畿御史金尙星所啓, “兩班之有奴僕者, 皆飭其娶良妻, 故軍保貧殘者之女, 太半爲私賤之妻, 生子·生女永爲私賤, 而良丁之日縮, 全由於此。 若搜括其曾前後父役之類, 汰定軍役, 則固不無騷擾之害。 而臣意, 則自今以後, 定爲令甲, 勿論公·私賤, 使之從母役, 不出十年, 可見良民之日增, 不可不商確而處之矣。” 右議政趙文命曰, “奴婢世傳, 中國所無之法, 而昉自麗朝, 其來已久, 至於奴良妻所生從父役, 則尤是偏私不公之甚者。 奴婢之法, 旣從母役, 則獨於私奴良妻之産, 必從父役, 使男丁漸縮, 賤籍增繁, 已非國家之利。 而私奴之娶私婢爲妻者, 費其財, 贖其妻於婢之主, 則奴之主, 又以爲良妻之産而役之, 雖有贖良之名, 終不得爲良, 此尤冤痛者也。 特倣顯廟己酉之制, 令今年某月某日以後所生, 悉從母役, 則行之數年, 可得良丁數十萬, 其爲經遠之利, 已不勝言, 而亦可以消怨矣。” 上曰, “今聞御史所奏, 良民日縮之弊, 專由於此, 不可以些少之弊, 忽於大體。 自今年所生, 定爲令甲, 勿論公·私賤, 使之從母役事, 各別申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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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分財
中宗三十九年, 掌隷院啓目, “乳母新奴婢得後所生, 不入於同生分給之數, 其來已久。 而假令兄弟一人, 旣無乳母新奴婢, 又無他奴婢可分者, 必有負汲不能生活之弊, 如此者, 除出四分之一給與之法, 在前行會, 而後續錄不載, 故官吏莫適所從。 自今依例施行, 何如?” 傳曰,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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