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賈
潛商
肅宗三十七年, 上曰, “潛商爲一罪, 次律則極邊絶島而屬公, 後用次律, 亦涉過重, 徒配足以懲礪。 以此定律, 可也。” 左議政金昌集曰, “書出擧條, 分付關西等處, 宜矣。” 上曰, “允。”
景宗元年, 平安監司權𢢜狀本, “冬至使入去時, 私奴守天馬, 頭奴勺達, 貂皮四十一令被捉, 請令本曹稟處。” 本曹粘目, “潛賣禁物, 輕者杖一百徒三年, 而貂皮入於輕物, 竝杖一百徒三年之意, 回移, 何如?” 判付, 依允。
英宗三十五年, 領議政金在魯所啓, “此平安監司李成中狀本也。 ‘今番皇曆齎咨官回還時, 義州刷馬驅人李從之·李德永·金一寬·李其同等, 潛賣馬尾, 請令廟堂稟處。’ 見捉馬尾, 旣非禁物, 且與無時潛越, 雖有間, 而其挾帶燕貨締結潛賣之罪, 不可不依法嚴繩。 依續大典潛賣之文及辛未勘處之例, 李從之, 杖一百減死遠配, 金一寬·李德永·李其同, 竝杖一百徒配, 何如?” 傳曰,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