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父投虜
仁祖十三年, 傳旨, “被虜人㗡石, 隨金差來到, 其子大男, 潛隱從胡之中, 隨父同往, 現捉於平壤, 事甚痛駭, 拿來。” 政院啓曰, “大男背國之罪, 在法當誅, 而聖敎丁寧, 議減死律, 天下之爲人父子者, 孰不感歎。 帝王之用法, 不出於人情·天理之外。 大男之父, 雖作俘他邦, 負罪我國, 其子之欲見其父, 出於自然之天, 人情到此, 必不暇及於他日被罪之念矣。 兩西被虜人之父子, 孰無是心。 惟其邦禁甚嚴, 接着無路也。 大男, 若無金後覺之作奸, 則隨往其父, 顧未有路。 通賊之後覺, 尙且偃息於天壤之間, 而隨父之大男, 先伏於法律之重, 則恐非帝王參商用法意也。 執法之言, 固宜若此, 而當初聖敎, 出於尋常萬萬, 令法官更議次律, 以盡欽恤之道, 何如?” 傳曰, “言于本府。” 禁府啓曰, “前後聖敎, 實出於哀矜惻怛之意, 非不思遵奉量處之道。 而有司之職, 惟在執法而已, 金石之典, 有非法官之所得低昂, 而亦不敢必以己見爲的確。 請議于大臣。” 領議政尹昉議曰, “律設大法, 禮順人情, 用律之際, 必參之情法而行之, 方爲得中。 大男之去, 若有意於謀害本國, 則雖曰從父, 殺之無赦, 若不得違其父之言, 隨行而已, 則雖曰背國, 情有可恕。 父子之恩, 君臣之義, 乃天理人情之所極, 而本府照律, 沒其父子之名, 而專用首·從之律, 恐非所宜。 臣之妄意, 貸其一死, 處之絶島, 以斷復歸之路, 不背於聖人原情定罪之權矣。” 傳曰, “依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