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訟久任
英宗十七年, 左議政趙文命所啓, “都民休戚, 係於詞訟之官, 而刑曹。”隷院郞廳, 以繁劇之故, 有勢者厭避, 以無形勢者差出, 朔數旣滿, 亦不調遷, 或至於三年之久, 故聽訟不能公明, 堂上亦以繁劇厭避, 故主張無人, 民事豈不可悶乎。 請自今刑曹。”隷院堂上, 限一年久任諸般公故, 一切勿差, 使之專意, 郞官亦爲各別擇出, 滿六朔後, 卽爲調遷事, 請分付該曹。” 上從之。
二十八年, 本曹判書李昌誼所啓, “本曹郞廳, 曾有擇差久任之聖敎, 前後飭礪, 非止一二矣。 卽今郞屬, 固皆得人, 苟不申明前敎, 別爲定式, 則難保其無因循寢廢之患。 臣謂, 郞僚自辟, 雖不得一如戶·兵曹, 而正·佐郞各一窠, 本曹首堂往復相議差出, 則似有實效。 至於文郞, 例兼春秋, 輒除本仕, 此後則文郞無拘侍從, 另加擇差, 亦勿差下兼春秋之任, 使之專意本職, 誠爲得宜。久任一款, 雖有限六朔勿遷之令, 而都政則不拘此規, 故或有朝除暮遷者, 雖有大政, 六朔前切勿遷移之意, 請令申飭。” 右議政金曰, “三曹郞廳, 例兼春秋, 雖不可變通, 其他所奏, 幷宜許之, 可也。” 上曰, “幷依爲之。 文郞, 以侍從另加擇差, 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