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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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聞鼓
太宗二年, 設申聞鼓, 使京外有冤者來訴, 以通下情焉。
世宗十年, 有擊光化門鍾訴冤者, 問其故, 對曰, “掌申聞鼓者禁之, 故擊此鍾。” 上曰, “設申聞鼓, 欲達下情也。 若所訴不實, 則罪在其人, 豈關司鼓之吏乎。 如此則負屈不伸者必多。” 乃命罷掌鼓者職。
英宗十年, 司諫李著所啓, “我祖宗之法, 凡有冤枉, 先告憲府, 而猶有冤枉然後, 始許擊鼓上言 而今則訴冤者, 惟以擊鼓上言爲事, 而未嘗經由於憲府, 憲府亦不以此爲其職任。 請自今申明舊典, 凡有冤抑者, 先訴憲府, 不受退狀, 而直爲擊鼓上言者, 一切勿施, 作爲定式, 以爲尊國體·擧憲職之道, 何如?” 上曰, “方當修明大典之日, 其所論啓, 誠可謂得體, 而無退狀者, 一切勿施, 則有關後弊, 只令申飭憲府。”
十二年, 傳曰, “唐德宗時, 登聞鼓事, 朱子書綱目, 似有意矣。 大學曰, ‘必也使無訟乎。’ 朱子亦有注解之言矣。 德宗時, 撾鼓者甚衆, 則必多有濫雜者, 德宗苟有忠信誠愨之心, 則寧有此弊耶。我國擊錚者, 古者登聞鼓之法也。 而近來登聞者, 率多希覬僥倖之事及細瑣猥屑之事也, 殆甚於德宗時撾鼓之衆, 而有愧於大學使無訟之意, 此所以歉焉者也。 且德宗之使中丞·給舍各一人推決者, 非矣。 人非皐陶, 豈可以一人之見, 決衆訟耶。 我國則雖有秋曹·京兆·隷院, 而擊錚回啓, 每以令本道別定剛明官, 詳査啓聞爲結語, 有若所志題辭之自有常規, 此甚不可矣。凡擊鼓之事, 有誣罔猥濫者, 則所當據法嚴處, 抱冤未伸者, 則亦當分明辨決。 而今則混而同之, 竝歸於本道, 本道亦不一一査啓, 査啓雖或上來, 又多束之高閣, 此所以倖望者愈多而冤枉者莫伸也。 上款則予當自勉, 下款則亦有有司之飭勵, 以此下敎, 出擧條申飭, 可也。”
二十年, 傳曰, “設申聞鼓, 所以上達民情, 而騎堂之操縱, 事涉不可, 以此反推守門將, 亦涉無義。 故特除此例, 而廣其申聞, 飭其猥濫, 覽其供辭, 四件事外, 草記勿施之意, 分付該曹。”
四十七年, 傳曰, “欲法堯舜, 當法祖宗, 設申聞鼓, 以通下情, 寶鑑昭載。 以金代鼓, 莫知創於何時, 而依古例定法然後, 其濫可禁, 旣問於入侍大臣。 今後依國初古例, 設申聞鼓, 而昌德進善門·此闕建明門, 皆設於南, 若是復舊法之後, 勿論差備門街道鳴金者, 非特勿施決杖一百。 雖關四件事, 此亂民也, 皆決杖, 非關於四件事者, 豈特決杖而止。 皆湖沿充軍, 使無識小民知堂陛之尊, 雖申聞於鼓者, 下該曹後, 若非四件事, 刑推遠配勿施事分付, 以示予遵舊法·通下情·刑期無刑之意, 以此眞諺昭諭遐方小民, 俾無犯禁之弊。 自今日特設, 而依試射時設鼓, 前後面皆書申聞鼓三字, 使愚夫愚婦咸知。 今朔爲限, 未及聞而或有鳴金者, 無異令前, 依攔入例, 勿施事, 分付該曹。”
同年, 傳曰, “今番設申聞鼓, 一則體國初, 一則杜末弊, 若此之後, 其所雜亂, 自可禁止, 而靜而思之, 旣設申聞鼓, 其雖例刑刑推, 此必國初所無者, 訊雖輕, 非設鼓之意。 此後若有鳴金者, 該曹, 以某人鳴申聞鼓, 下該曹推問爲啓下該曹後, 除前日例刑非四件事, 勿啓, 供辭直爲草記, 依定式勘律, 非冤而亂鳴者, 卽付該曹, 依定式嚴刑充軍。”
今上元年, 敎曰, “御闕則擊錚於差備, 動駕則擊錚於衛外, 古制也。先朝申聞鼓復設後, 禁鳴金擊錚, 聖意只在勿以錚以鼓也。 而今則竝與動駕時, 亦禁擊錚, 故初無下該曹之擧矣。 從今以後, 闕內, 則旣有鼓矣, 錚非可論, 而衛外, 依古例勿禁, 刑曹推問事, 分付。”
重補十三年, 兵曹草記, “仁政門傳漏鼓犯打罪人白尙純, 前以奎章閣書寫, 見汰後, 以其父私債, 見囚漢城府云, 而冒着團領, 爲此擊鼓, 出付攸司照勘。”云。傳曰, “爲父訟冤, 雖曰四件內事, 旣非擊錚, 又非申聞鼓, 則渠以退吏, 無異閑雜人, 而換着攔入之狀, 極爲痛惡, 原情勿捧, 不可以四件內事置之 此必父嗾其子, 有此犯禁令, 該曹今日內厥漢父子一體定配, 尙純及其父敬門, 庇仁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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