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0條 造作不如法
1.凡造作不如法者 笞四十 若成造軍器不如法 及織造段匹麤糙紕薄者 各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 各倂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御用之物 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爲罪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直解〕
凡造作爲乎矣 如法不得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軍器乙 造作爲乎矣 如法不冬爲旀 匹段乙 織造爲乎矣 麤糙及疎薄亦 使內在乙良 各笞五十遣 不堪用爲旀 不用是乎等用良 改造爲在乙良 所損財物果 所費功錢數爻乙 計爲 重者是去等 坐贓以 論齊 進上爲白乎 物色是去等 加一等遣 工匠乙良 各各次知使內 人乙 與罪齊 官員乙良 工匠罪良中 減一等齊 提調官吏乙良 官員例良中 減一等遣 費用功錢乙良 並只 生徵還官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