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 隱蔽差役
1.凡豪民令子孫弟姪 跟隨官員 隱蔽差役者 家長杖一百, 官員容隱者 與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跟隨之人, 免罪充軍.
2.其功臣容隱者, 初犯免罪附過, 再犯住支俸給一半, 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依律論罪.
〔直解〕
凡豪强人等亦 子孫弟姪乙用良 官員伴倘以 隨弥 差役乙 隱避爲 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家長乙 杖一百齊. ○官員置 知而隱置爲在乙良 與同罪齊. 受財物者乙良 贓物數爻乙用良 枉法以 從重論齊. 伴倘以 使內在 人等乙良 免罪充軍齊. ○其功臣等弋只 向前 人等乙 知而隱置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免罪爲遣 過名施行齊 再犯是去等 祿俸乙 減半題給齊 三犯是去等 全不給齊 四犯是去等 依律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