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三十 工律 河防
第457條 盜決河防
1.凡盜決河防者 杖一百 盜決圩岸陂塘者 杖八十. 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 計物價重者 坐贓論. 因而殺傷人者 各減鬪殺傷罪一等.
2.若故決河防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決圩岸陂塘 減二等 漂失贓重者 准竊盜論免刺 因而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直解〕
凡防築川水乙 隱密亦 決流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川岸陂塘乙 隱密亦 決流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人家乙 毁破爲旀 財物漂失爲旀 禾穀乙 沒失爲在乙良 物價計爲 重爲去等 坐贓以 論齊 因此殺傷人爲在乙良 鬪殺傷罪良中 減一等齊 ○故只 他矣 防築貯水乙 決流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故只 川岸陂塘乙 決流爲在乙良 減二等爲乎矣 漂失爲乎 財物亦 重爲去等 竊盜例乙 准論齊 因此殺傷人爲在乙良 故殺傷以 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