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條 軍民約會詞訟
1.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 管軍衙門約會有司 檢驗歸問. 若姦盜・詐僞・戶婚・田土・鬪毆 與民相干事務 必須一體約問 與民不相干者 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 其有占恡不發 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2.若管軍官 越分輒受民訟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軍官軍人亦 人命殺害事乙 干犯爲去等 管軍官亦 民官一會檢屍閱實 一處推問齊 行姦盜賊詐僞人戶婚姻田地爭鬪毆打等事 與民干連爲在乙良 須只 如前一會究問齊 與民不干連事乙良 唯只 本管軍官衙門亦 自行究問齊 其中自占挾持 起送不冬爲在乙良 郞廳官吏乙 各笞五十齊. 管軍爲在 官員亦 所任外民間諍訟事乙 接狀推考爲在隱 罪同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