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9條 輒出入宮殿門
1.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 輒留不出 及被告劾 已有公文禁止 籍雖未除 輒入宮殿者 各杖一百.
2.若宿衛人 已被奏劾者 本司先收其兵仗 違者 罪亦如之.
3.若於宮殿門雖有籍 至夜皆不得出入 若入者 杖一百 出者 杖八十 無籍入者 加二等 若持仗入殿門者 絞.
〔直解〕
凡宮殿良中 出去人等乙 門籍良中 名字已除爲去乙 仍留不出爲在人 及官司良中 被告劾令是在 人亦 必于 門籍良中 名字不除爲良置 宮殿內良中 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侍衛人員亦 被罪申聞令是在乙良 本司以 先亦 軍器乙 收取爲乎矣 違者乙良 同罪論齊 ○門籍良中 必于 有名字爲良置 殿門良中 犯夜出入不冬爲乎事是去有在等以 入者乙良 杖一百 出者乙良 杖八十爲乎矣 門籍 無在 人乙良 加二等齊 兵仗 持是弥 入殿門爲在乙良 絞死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