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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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條 婦人犯罪
1. 凡婦人犯罪 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 其餘雜犯 責付本夫收管 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隣里保管 隨衙聽候 不許一槪監禁 違者笞四十.
2. 若婦人懷孕 犯罪應拷決者 依上保管 皆待産後一百日拷決 若未産而拷決 因而墮胎者 官吏減凡鬪傷罪三等 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産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
3. 若犯死罪 聽令穩婆入禁看視 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 未産而決者杖八十 産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 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
4. 失者各減三等.

〔直解〕
凡婦人犯罪爲在乙良 姦犯及死罪乙 囚禁遣 他餘雜犯罪乙良 本夫亦中 堅固准受爲乎矣 無夫爲在乙良 有服制親族及切隣乙 作保准受爲有如可 官員仕官日隨乎 聞見待候遣 不許囚禁爲乎矣 違者乙良 笞四十. ○盈孕婦人亦 犯罪爲去等 打傷推問合當爲在乙良 如前保人准受爲有如可 産後一百日第 待候爲良沙 依例推問爲齊 未産前良中 推問爲 因此落胎爲在乙良 官吏乙 凡鬪傷例良中 減二等齊 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産限亦 未滿爲有去等 打決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拷決’.닫기
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犯死罪爲在乙良 守護女人乙用良 入獄看審令是如可 産後百日是去等 依例行刑遣 未産前決斷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産後良置 限日亦 未滿爲有去等 決斷者乙良 杖七十齊 限日亦 已過爲巴只 決斷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失者乙良 各減三等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拷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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