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條 私役部民夫匠
1.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 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 出百里之外 及久占在家使喚者 一名笞四十 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2.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 勿論 其所使人數 不得過五十名 每名不得使過三日 違者 以私役論.
〔直解〕
凡監臨官亦 所掌內民夫乙 私丁 役使爲旀 工匠監役官置 私丁 工匠等乙 役使爲乎矣 百里之外良中 差役爲旀 私家良中 累日使用者 笞四十爲旀 每五名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齊 身役錢乙 每名良中 一日六十文式以 生徵 使用人亦中 許給齊 其中 私丁 吉凶事及家中權借役使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乎矣 役使人數爻乙良 不過五十名爲旀 每名役使不過三日 違者 以私役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