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 大臣專擅選官
1.凡除授官員 須從朝廷選用. 若大臣專擅選用者 斬.
2.若大臣親戚 非奉特旨 不許除授官職, 違者 罪亦如之.
3.其見任在朝官員 面諭差遣及改除, 不問遠近, 托故不行者 並杖一百 罷職不敍.
〔直解〕
凡官員乙 授職爲乎第亦中 須只 公當議論以 啓聞選用爲乎矣 大臣弋只 私意以 任用爲在乙良 論罪齊 ○大臣矣 子弟一族乙良置 各以其才啓聞授職爲乎矣 違者罪同 ○其見任京官乙 上敎以 諸處差送敎是旀 又外任良中 移差敎是去等 緣故推遣 不赴任者乙良 程途遠近勿論 並杖一百停職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