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 荒蕪田地
1.凡里長 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役田地 無故荒蕪 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 俱以十分爲率 一分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縣官各減二等 長官爲首 佐職爲從 人戶亦計荒蕪田地 及不種桑麻之類 以五分爲率 一分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追徵合納稅糧還官.①
①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綿花藍靛紅花之類 各隨鄕土所宜種植
〔直解〕
凡里長等亦 掌內田籍施行出食積納爲弥 官役使內臥乎 田地乙 無故陳荒令是旀 ○國貢所出桑麻乙 耕種不冬爲在乙良 十分以 一分陳荒爲去等 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遣 官員是去等 各減二等爲乎矣 長官乙良 爲首 次官乙良 爲從以 論齊 人戶乙良置 田地陳荒令是旀 桑麻不種爲在乙良 五分以 一分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科式出食乙良 生徵納官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