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條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1.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 應直不直者 笞四十 以應宿衛守衛人 私自代替 及替之人 各杖六十 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 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2.若在直而逃者 罪亦如之.
3.京城門減一等 各處城門又減一等 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 不坐.
〔直解〕
凡闕內宿衛人員果 及金城門守衛人亦 入直當次爲去乙 入直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必于 宿衛及守衛良中 限當人是良置 私自代立令是在 人及代立爲在 人等乙良 各杖六十齊 別衛以 宿衛守衛良中 干攝不冬爲在 人乙用良 冒名代立令是在 人果 同情代立爲在 人等乙良 各杖一百爲乎矣 百戶已上乙良 各加一等齊 ◯入直爲有如可 逃亡爲在 人乙良 同罪論齊 京城門良中 守直爲有如可 逃亡爲在乙良 減一等 各處城門乙良 又減一等爲遣 管領頭目亦 知而故放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 遲慢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齊 不得已緣故乙用良 頭目亦中 進告爲在乙良 不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