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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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條 毆祖父母父母
1.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2. 其子孫違犯敎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 杖一百 故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嫡繼慈養母殺者 各加一等 致令絶嗣者 絞. 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 致令廢疾者 杖八十 篤疾者 加一等 並令歸宗 子孫之婦追還嫁粧 仍給養贍銀一十兩 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産養贍 至死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各杖一百流二千里 妾各減二等.
3.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 而毆殺之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 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直解〕
凡子孫亦 祖父母果 父母果乙 犯打爲旀 妻妾亦 夫矣 祖父母果 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皆斬齊 致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子孫亦 敎令乙 違犯爲去等 祖父母父母非理以 打傷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故殺者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嫡母義母慈母養母亦 致殺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爲乎矣 因此絶嗣令是在乙良 絞死齊 非理以 子孫之婦果 收養異姓子孫等乙 毆打爲 廢疾成病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加一等遣 同姓及異姓子孫等乙 並只 還歸本宗爲乎矣 子孫之婦乙良 其矣 嫁時持來衣裝乙 生徵還給爲旀 資養銀一十兩乙 徵給齊 收養子孫乙良 合得財産乙 許給資養爲乎矣 至死爲在乙良 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乙良 各杖一百遠流齊 妾是去等 各減二等 ○子孫亦 祖父母父母乙 犯打罵詈爲旀 妻妾亦 夫矣 祖父母父母乙 犯打罵詈爲去乙 祖父母父母亦 毆打致殺爲旀 及敎令乙 違犯爲在乙 依法與罪次良中 因此致死爲旀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各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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