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條 宰殺馬牛
1.凡私宰自己馬牛者 杖一百, 駝騾驢 杖八十, 誤殺者 不坐. 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 笞四十 觔角皮張入官.
2.若故殺他人馬牛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駝騾驢 杖一百. 若計贓 重於本罪者 准盜論.① 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 及殺猪羊等畜者 計減價亦准盜論, 各追陪所減價錢 價不減者 笞三十.② 其誤殺傷者 不坐罪 但追陪減價.
3.爲從者 各減一等.
4.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 與本主私宰罪同, 殺猪羊等畜者 計減價坐贓論 罪止杖八十. 其誤殺及故傷者 俱不坐 但各追陪減價.
5.若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 因而殺傷者 各減故殺傷三等 追陪所減價 畜主陪償所毁食之物.
6.若放官私畜産 損食官私物者 笞三十. 贓重者 坐贓論, 失者 減二等. 各陪所損物.
7.若官畜産毁食官物者 止坐其罪 不在陪償之限.
8.若畜産欲觸觝踢咬人 登時殺傷者 不坐罪 亦不陪償.
①謂故殺他人馬牛 估價計贓得罪 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 駝騾驢 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 並准竊盜斷罪, 係官者 准常人盜官物斷罪, 並免刺追價給主.
②‘減價’ 謂馬牛等畜直錢三十貫 殺訖止直錢一十貫 是減二十貫價, 損傷不死 止直錢二十貫 是減一十貫價, 卽以所減價錢計贓 亦准竊盜斷罪. 係官者 亦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之類, 仍於犯人名下 追徵所減價錢陪償. ‘價不減者’ 謂畜産直錢一十貫 雖有殺傷 估價不減 仍直錢一十貫 止笞三十罪 無所陪償.
〔直解〕
凡私丁 自家馬牛乙 打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駝騾驢是去等 杖八十齊 誤殺者不坐齊 病死爲去乙 告官不冬 屠剪爲在乙良 笞四十遣 筋角皮乙良 入官齊 ○他矣 馬牛乙 故只 打殺爲在乙良 杖七十徒一年半齊 駝騾驢乙良 杖一百齊 贓物乙 計爲乎矣 本罪良中 重爲在乙良 盜賊例以 准論爲乎事.
他矣 馬牛乙 打殺爲去等 右馬牛矣 價本乙 計數爲乎矣 數戈只 杖七十徒一年半罪良中 重爲旀 駝騾驢價本乙 計數爲乎矣 杖一百罪良中 重爲去等 並只 竊盜例以 准論爲 斷罪齊 官司馬牛是去等 常人亦 官物偸取例以 斷罪遣 價本生徵給主齊.
傷而不死爲 騎持不得爲旀 猪羊乙 打殺爲在乙良 其矣 生時價本良中 故失後減爲在 數乙 計爲 盜賊例以 准論遣 減爲在 數乙 計生徵爲乎矣 生時價本不減爲在乙良 笞三十.
減價段 三十貫直爲在 馬牛乙 打殺爲乎等用良 故失後減價爲 價本亦 一十貫是在如中 二十貫亦 減少爲齊 故失不冬爲良置 打傷爲乎等用良 價本亦 二十貫耳亦 直爲在如中 一十貫減少爲在等以 減少價本乙 計數爲 竊盜例以 准論罪齊 官司馬牛是去等 常人亦 偸取官物例以 論遣 所犯人 當爲 減少爲在 價本乙 生徵爲 本主還給齊 價不減段 一十貫直馬牛乙 損傷爲良置 價本亦 本價良中 不減爲去等 唯只 笞三十遣 生徵不冬齊.
其誤殺傷者乙良 與罪不冬 唯只 價本乙 減價數耳亦 生徵遣 同黨爲從人乙良 各減一等齊 ○故只 緦麻以上親族矣 馬牛駝騾驢乙 打殺爲在乙良 本主亦 私殺罪良中 同齊 猪羊等畜乙 打殺爲在乙良 減價乙 計數贓罪以 論爲 杖八十爲限齊 誤殺爲旀 故只 有傷令是在乙良 並只 與罪不冬爲遣 唯只 所減價本分 生徵齊 ○官私牛馬亦 官私之物乙 毁食爲有去乙 因此殺傷爲在乙良 故殺傷罪良中 減三等遣 所減價乙 生徵爲 本主還給齊 毁食物價乙良 畜主乙 當爲 生徵 物主還給齊 ○官私馬牛乙 放出爲 官私物色乙 喫破損毁令是在乙良 笞三十遣 價本亦 贓數良中 重爲在乙良 坐贓數以 與罪齊 牛馬亦 放出 次知不得爲在 人乙良 減二等爲 損傷物乙 生徵 給主遣 官司馬牛亦 官司物色乙 喫破爲去等 罪分 論遣 物色生徵安徐爲齊 ○馬牛畜産等亦 人乙 足踢爲旀 口咬爲去乙 不得己爲 卽時殺傷爲在乙良 與罪不冬爲旀 價本生徵安徐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