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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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條 與囚金刃解脫
1. 凡獄卒, 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而與囚者 杖一百. 因而致囚在逃及自傷 或傷人者 並杖六十徒一年 若囚自殺者 杖八十徒二年 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絞. 其囚在逃 未斷之間 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者 各減一等.
2. 若常人以可解脫之物與人 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 奴婢雇工人與家長者 各減一等.
3.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 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4. 若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5. 若獄囚失於點檢 致囚自盡者 獄卒 杖六十 司獄官典 各笞五十 提牢官 笞四十.

〔直解〕
凡獄卒亦 刀刃及可以自殺爲良音可爲旀 枷鎖乙 脫去爲良音可爲在 他物等乙 囚人亦中 許給爲良在乙良 杖一百齊 因此爲 囚人亦 在逃爲旀 自己乙 害傷爲旀 或他人乙 有傷令是在乙良 並只 杖六十徒一年齊 囚人乙 自殺令是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囚人亦 在獄中反亂爲旀 他人乙 殺傷令是在乙良 絞死爲乎矣 囚人亦 在逃未斷決之前 能亦 捕捉爲去乃 他人捕捉爲去乃 囚人亦 已死爲去乃 自告現出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常人亦 枷鎖乙 脫去爲音可爲在 他物乙 囚人亦中 許給爲是果 子孫亦 祖父母父母亦中 許給爲是果 奴婢果 身役人亦 本主及家長亦中 許給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獄官及提調官亦 知而不問爲在乙良 罪同爲乎矣 罪至於死爲在隱 減一等齊 受財者乙良 贓物乙 計 枉法例以 從重論齊 囚人乙 遲慢檢察所致以 囚人亦 自己盡命死亡爲在乙良 獄卒是去等 杖六十 司獄令史是去等 笞五十 提調官 笞四十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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