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條 服舍違式
1.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 各有等第 若違式僭用, 有官者 杖一百 罷職不敍, 無官者 笞五十 罪坐家長, 工匠 並笞五十.
2.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 官民 各杖一百徒三年, 工匠 杖一百 連當房家小 起發赴京 籍充局匠.
3.違禁之物 並入官.
4.首告者 官給賞銀五十兩.
5.若工匠能自首者 免罪 一體給賞.
〔直解〕
凡有職員及軍民亦 家舍衣服器用等物 各有等差爲去乙 違禮僭用爲在乙良 有職員是去等 杖一百停職遣 無職者是去等 笞五十 家長乙 與罪爲旀 各次知匠人乙良 笞五十齊 ○國令不從 龍鳳文乙 僭用爲在乙良 職官軍民勿論 杖一百徒三年齊 造成工匠乙良 杖一百遣 同居妻子息 幷以 執捉上京匠人數目良中 充立齊 ○違禁物色乙良 沒官齊 ○先亦 告官爲在乙良 賞給銀五十兩齊 工匠人亦 先告爲在乙良 免罪爲 一體以 賞給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