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條 典雇妻女
1.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爲妻妾者, 杖八十, 典雇女者, 杖六十, 婦女不坐.
2.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 杖一百, 妻妾, 杖八十.
3.知而典娶者, 各與同罪, 並離異, 財禮入官, 不知者, 不坐. 追還財禮.
〔直解〕
凡妻妾乙 財物捧上遣 他人乙 許給作妻妾爲在乙良 杖八十爲旀 其矣 女乙 財物受用遣 他人亦中 典賣爲在乙良 杖八十遣 婦女不坐 ○其矣 妻妾乙 妄稱姊妹如爲 他人交嫁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遣 妻妾乙良 杖八十齊. 知情交嫁人亦 同罪 並只 離異爲乎矣 財物沒官遣 不知者 不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