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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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條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1.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 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 並計贓准不枉法論, 强者 准枉法論, 財物給主.
2.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 及低價買物 多取價利者 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强者 准枉法論, 物貨價錢 並入官給主.
3.若於所部內 買物不卽支價 及借衣服器玩之屬 各經一月不還者 並坐贓論.
4.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駝→‘駝騾’.닫기
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 各驗日計雇賃錢 亦坐贓論 追錢給主.
5.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 受者笞四十 與者減一等. 若因事而受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 其經過去處供饋飮食及親故饋送者 不在此限.
6.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 求索借貸賣買 多取價利 及受饋送者 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7.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 及求索借貸之屬 各減在官時三等.

〔直解〕
凡監臨官吏亦 勢力依憑爲旀 豪强之人亦 所掌內良中 財物乙 求請借貸爲在乙良 並只 贓物乙 計數爲 准不枉法論齊 據奪爲在乙良 准枉法論遣 財物乙良 還徵給主齊 監臨員亦 其矣 錢物乙 掌內民人亦中 散給爲旀 民人財物乙 落價交易爲 價本乙 多取爲在乙良 餘利乙 計爲 准不枉法論齊 據奪爲在乙良 准枉法論遣 價本乙良 生徵爲 官物是去等 納官遣 私物是去等 給主齊 所掌內良中 物色乙 交易爲乎矣 卽時給價不冬爲旀 衣服器具等物乙 權借 過一月還給不冬爲在乙良 坐贓例以 論齊 所掌內良中 牛馬車船碾磨家舍等乙 私丁 借用爲在乙良 計日爲 稅價乙 計數 坐贓例以 論罪遣 生徵給主齊 所掌內良中 人民等矣 贈送爲乎 土物乙 受用爲在乙良 笞四十遣 與者乙良 減一等齊 因事受財爲在乙良 計贓爲 准不枉法論爲乎矣 過行各處良中 供給飮食及親故贈送 不在此限齊 出使人員亦 差使到處良中 求請爲旀 權借爲旀 賣買乙仍于 價本多取爲旀 又人民矣 贈送受用爲在乙良 並只 監臨官吏罪以 同齊 已去官後良中 前任所民吏等矣 財物乙 受用爲旀 求請爲旀 權借爲在乙良 在官時受財例良中 減三等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大明律附例』: 駝→‘駝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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