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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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條 共謀爲盜
1. 凡共謀爲强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却爲竊盜 共謀者分贓 造意者爲竊盜首 餘人並爲竊盜從. 若不分贓 造意者爲竊盜從 餘人並笞五十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竊盜首.
2. 其共謀爲竊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爲强盜 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 知情不知情 並爲竊盜首. 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 俱爲竊盜從. 以臨時主意及共爲强盜者 不分首從論.

〔直解〕
凡强盜乙 同謀爲行如可 臨時不行爲良置 其中他人亦 行去竊盜爲良在等 竊物乙 分用爲乎第亦中 行不行勿論 造意分用者乙良 爲竊盜首以 論罪遣 其餘同謀分贓爲在 人等隱 並只 竊盜從以 論齊 生謀起揭爲遣 分用不冬爲在乙良 竊盜從以 論遣 其餘不行人等乙 並只 笞五十爲乎矣 臨時良中沙 起揭作賊人等乙 爲竊盜首齊.
初亦 竊盜以 同謀爲如可 臨時不行爲良在等 其中他人亦 行去强盜乙 使內 次 同行不冬爲良置 初亦 生謀起揭爲 贓物分用爲在隱 知情不知情勿論爲 並只 竊盜首以 論齊 生謀起揭人亦 分贓不冬爲旀 及他餘人亦 分贓爲在乙良 竊盜從以 並只 論爲遣 臨時爲良沙 起揭一同强盜使內在 人等乙良 不分首從論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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