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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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私借錢糧
1.凡監臨主守 將係官錢糧等物 私自借用 或轉借與人者 雖有文字 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非監守之人借者 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2.若將自己物件 抵換官物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監臨官亦 官司錢物等乙 私丁 借用爲弥 時或他人亦中 傳借令是在乙良 必于 傳借文字分明爲良置 並只 贓物數以 計爲 監臨自盜例以 論齊 監臨官外他人等亦 借用爲在乙良 佗人矣 倉庫錢物乙 偸用例以 論齊 ○自矣 私物乙用良 官物乙 回換者 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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