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條 不操鍊軍士
1.凡各處守禦官, 不守紀律, 不操練軍士 及城池不完, 衣甲器仗不整者, 初犯杖八十 附過還職, 再犯杖一百, 指揮使降充同知, 同知降充僉事, 僉事降充千戶, 千戶降充百戶, 百戶降充總旗, 總旗降充小旗, 小旗降充軍役 並發邊遠守禦.
2.若隄備不嚴 撫馭無方 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 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鎭撫, 各杖一百 追奪發邊遠充軍, 若棄城而逃者 斬.
〔直解〕
凡各處防禦軍官員亦 紀綱法令乙 遵守不冬 軍士乙 易亦 磨練不冬爲弥 城池乙 堅實亦 修補不冬爲旀 衣甲軍器乙 整齊不冬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杖八十 過名施行 還職齊 再犯是去等 杖一百爲乎矣 節制使是去等 降充兵馬使 兵馬使是去等 降充知兵馬使 知兵馬使是去等 降充副使 副使是去等 降充判官 判官是去等 降充千戶 千戶是去等 降充百戶 百戶是去等 降充統主 統主是去等 充軍 並只 遠處防禦令是齊 防禦不嚴爲旀 撫軍無法爲乎等因于 管下軍人乙 背逆令是在乙良 節制使以 千戶 百戶 至亦 各杖一百 謝貼收取 遠處充軍齊 城郭乙 棄去逃亡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