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5條 妻妾毆故夫父母
1. 凡妻妾夫亡改嫁 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並與毆舅姑罪同 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 亦與毆子孫婦同.
2. 若奴婢毆舊家長 及家長毆舊奴婢者 各以凡人論.
〔直解〕
凡妻妾亦 夫亡爲去乙 適他爲 亡夫矣 祖父母父母乙 犯打爲在隱 夫之父母毆打罪以 同齊 舊夫之父母亦 已故子孫矣 適他妻妾乙 毆打爲在乙良 子孫婦乙 毆打罪以 同齊 奴婢亦 舊家長乙 毆打爲旀 家長亦 舊奴婢乙 毆打爲在乙良 凡人例以 同爲去有而亦 本國法良中 必于 舊奴婢去乃 本主乙 毆打爲乎第亦中 罪重爲去有良厼 奴婢毆舊家長爲在乙良 奴婢罪家長絞罪良中 減一等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