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二十八 刑律 斷獄
第419條 囚應禁而不禁
1. 凡獄囚應禁而不禁 應枷鎖杻 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 若囚該杖罪 笞三十 徒罪 笞四十 流罪 笞五十 死罪 杖六十. 若應枷而鎖 應鎖而枷者 各減一等.
2. 若囚自脫去 及司獄官典獄卒 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 罪亦如之. 提牢官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3. 其不應禁而禁 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 各杖六十.
4. 若受財者 並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獄囚亦 囚禁合當爲在乙 囚禁不冬爲旀 枷鎖杻合當爲在乙 枷鎖杻不冬爲旀 及脫去爲在乙良 囚人亦 杖罪去等 笞三十 徒罪去等 笞四十 流罪去等 笞五十 死罪去等 杖六十齊 着枷合當爲在乙 着鎖爲旀 着鎖合當爲去乙 着枷爲良在等 各減一等齊 囚人亦 趣便以 脫鎖及典獄官果 獄卒等亦 私情以 枷鎖杻乙 脫去爲在乙良 罪同齊 獄官知而不問爲在乙良 罪同齊 不知者不坐罪齊 不合囚禁爲在乙 囚禁爲旀 不合枷鎖杻爲在乙 枷鎖杻爲去等 各杖六十齊 ○受財爲在乙良 贓物乙 計數爲 枉法例以 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