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條 飛報軍情
1.凡飛報軍情 在外府州差人 一申布政司 一申都指揮使司 及行移本道按察司. 其守禦官差人 行移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司差人 一行本管都督府 一具實封布政司 一差人行移兵部 一具實封 俱至御前開拆. 按察司差人 具實封直奏. 在內直隷軍民官司並差人 申本管都督府 及兵部 另具實封 各自奏聞. 若互相知會隱匿 不速奏聞者 杖一百罷職不敍 因而失誤軍機者 斬.
〔直解〕
凡軍情事乙 馳報爲乎矣 外方各村官員軍官等亦 一道乙良 都總節制使 一道乙良 按廉使 一道乙良 都評議使司爲等如 馳報遣 一道乙良 實封爲 大內進呈爲白齊 萬一互相知想遣 隱匿爲 卽時申報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齊 因而失誤軍機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