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二十二 刑律 訴訟
第355條 越訴
1.凡軍民詞訟 皆須自下而上陳告. 若越本管官司 輒赴上司稱訴者 笞五十.
2.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 而不實者 杖一百 事重者從重論. 得實免罪.
〔直解〕
凡軍民亦 諍訟乙 須只 先告下司而後良中沙 上司良中 陳告爲乎矣 本屬官司良中 越次爲 上司良中 直呈訴告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陪奉駕前良中 訴告爲白弥 登聞鼓乙 擊打申訴爲乎矣 所告不實爲去等 杖一百爲弥 重事是去等 從重論遣 實事是去等 免罪爲乎矣 所屬官接狀受理不冬爲去等 仰官良中 陳告 官員 幷以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