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五 兵律 關津
第241條 私越冒度關津
1.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 杖八十. 若關不由門 津不由渡 而越度者 杖九十. 若越度緣邊關塞者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出外境者 絞. 守把之人 知而故縱者 同罪 失於盤詰者 各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兵 又減一等 並罪坐直日者.①
2.若有文引 冒名度關津者 杖八十 家人相冒者 罪坐家長. 守把之人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3.其將馬騾 私度冒度關津者 杖六十 越度 杖七十.②
①餘條准此.
②私度 謂人有引馬騾無引者 冒度 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者 越度 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者.
〔直解〕
凡行狀 無亦 防護所及津渡良中 過越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若防護所良中 中門以 出去不冬爲旀 津渡良中 官渡以 出去不冬爲遣 佗處以 渡越爲在乙良 杖九十齊 邊境防護所過越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遣 因此彼境出去爲在乙良 絞死齊 看直人亦 知情放送爲在乙良 罪同齊 不能考察爲在乙良 各減三等杖一百爲限齊 軍兵是去等 又減一等論罪爲乎矣 同日日守軍人乙 坐罪齊 ○他矣 行狀以 冒名越度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同居家內人亦 互相冒名爲在乙良 罪坐家長齊 把直人亦 知情者罪同 不知者不坐 ○其行狀捕亡內人名隱 付爲遣 牛馬隱 不付爲在 文字以 牛馬 持是旀 過行人果 他矣 牛馬付行狀以 其矣 牛馬 持是旀 過行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人 關津以 過越爲遣 牛馬乙良 他處以 過越爲在乙良 杖七十齊.